轉知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桃園市楊心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校園
主旨: | 轉知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 |
三、 | 前開銓敘部110年8月18日令所稱「 |
主旨:
說明: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本部本(110)
二、茲以個人肖像授權之事務,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得委任他 人處理相關事宜,是為明確規範公務員個人肖像權合理使 用範圍,經本部審慎衡酌後,基於公務員身分性質與個人 權利間之衡平,本部本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 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 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惟上開授權仍應符合以一次性方 式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授權他人使用,且未掛名代 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或係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 盟方式指派參加後續商業活動,始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 定無違,業經本部作成旨揭本部本年9月3日令釋補充規 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