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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桃園市楊心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校園

公告 吳菊香 - 人事室 | 2021-09-09 | 人氣:661
主旨: 轉知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又本府110年8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00210169號函計達。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次查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三、 前開銓敘部110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之情形,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影 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本部本(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 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 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 聯盟方式指派參與之相關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 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二、茲以個人肖像授權之事務,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得委任他 人處理相關事宜,是為明確規範公務員個人肖像權合理使 用範圍,經本部審慎衡酌後,基於公務員身分性質與個人 權利間之衡平,本部本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 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 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惟上開授權仍應符合以一次性方 式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授權他人使用,且未掛名代 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或係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 盟方式指派參加後續商業活動,始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 定無違,業經本部作成旨揭本部本年9月3日令釋補充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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