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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桃園市楊心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校園

公告 吳菊香 - 人事室 | 2022-03-09 | 人氣:560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1年2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0812號函及考 試院、行政院同年月25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13091號、 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4113號令辦理。

二、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 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 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 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 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參見總統府網 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並檢附發 檔 號: 保存年限: 4 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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