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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一案,請查照。:桃園市楊心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校園

人事室 徐惠卿 - 人事室 | 2023-02-16 | 人氣:229

主旨: 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2年2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三、    參酌前開教育部107年9月11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上開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四、    綜上,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業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由1年變更為2年,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爰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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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2001031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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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5100E_1120010317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