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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市楊心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校園

公眾訊息 戴秀娟 - 學務處 | 2016-11-07 | 人氣:680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預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28日臺教資(六)字第1050151125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本案係將旨揭修正草案通知各界,貴校如無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無須回復該署。
四、本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並將召開公聽會,最新公聽會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請於105年11月25日後至該署網站(http://www.epa.gov.tw/)新聞發布專區或該署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http://hwms.epa.gov.tw/)最新消息專區查詢。
 
為持續推廣自備購物袋鼓勵重複使用理念,減少用過即丟之一次用購物用塑膠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考近年國際間塑膠袋管制趨勢、國內外海洋污染議題,將過去各界反映厚度限制、塑膠袋收費等建議事項納入考量。
本次新增七大類管制對象,並取消共計十四大類管制對象之購物用塑膠袋厚度管制,以進一步減少塑膠使用量;
維持付費取得機制(付費金額由業者自行訂定),且要求於購物用塑膠袋或提供場所標示鼓勵重複使用及妥善回收之宣導文字;
並為使限制使用對象得以因應所涉相關管理規範要求,給予一定緩衝期間,爰擬具「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國際對購物用塑膠袋之管理趨勢,新增藥局及藥粧店、醫療器材行、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書籍及文具零售業、洗衣店業、飲料店業、西點麵包店業等七大類為限制使用對象。(修正公告事項一)

二、取消購物用塑膠袋厚度應達00六公釐之限制,回歸由限制使用對象依其使用性質自行選擇最適化之厚度。(修正公告事項二)

三、限制使用對象提供購物用塑膠袋應標示鼓勵重複使用及妥善回收之宣導文字,並鼓勵購物用塑膠袋與專用垃圾袋兩袋合一之減少塑膠袋使用方式。另增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執行情形,以強化監督。(修正公告事項三)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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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