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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府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113年9月10日版)」及銓敘部經營商業及兼職「問答集Q&A」各1份,請查照。:桃園市楊心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校園

公告 徐惠卿 - 人事室 | 2024-10-14 | 人氣:11

主旨:    檢送「本府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113年9月10日版)」及銓敘部經營商業及兼職「問答集Q&A」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3年9月6日部法一字第113574262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9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3302696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    銓敘部為增進「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之理解及填寫確實,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於113年9月6日修正該調查表,並加註「注意」及「說明」事項,同時配合該調查表內容製作「問答集Q&A」(已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俾利瞭解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人事總處復參照上開修正事項,更新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建置之線上調查表,並自113年9月30日上線,提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三、    本府為使調查事項更為周延且符合實務需求,前擬具本府自用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本府版調查表)」,增列「兼職及兼課情形一覽表」供詳述兼任職務、兼職期間及是否領有兼職費等資訊;現該表業參照前開銓敘部最新表件及相關法規更新完竣,請各機關(構)學校仍以本府版調查表辦理兼職查核作業。
四、    另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是各機關(構)學校就所屬人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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